福州电监办加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精神,结合福建省电力市场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发电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监督制度,强化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企业准入基本条件的监管,福州电监办印发了《关于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发电企业持证经营制度,按通知规定时间提出许可申请,申办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我办将加强持证发电企业机组变更事项管理,跟踪发电企业许可基本条件及许可证备注事项管理。我办将适时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期达到要求的发电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调度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按规定格式向福州电监办书面报送本季度将投产并网的新、改建发电机组名单及其相关情况。福州电监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调度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调度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来源】福州电监办  
【日期】2008-05-12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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