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目 录

引    言 1
一、基本情况 3
(一)电力生产、基建安全 3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 9
(三)电力可靠性 11
二、监管评价 14
(一)电力生产安全基础工作 14
(二)电力安全应急管理 17
(三)电力建设施工安全 21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 23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 25
(六)煤矿供电安全 2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7
四、监管意见 30
 

引    言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04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划转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75号)和《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将原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划转电监会管理,并明确电监会负责原电力系统所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16号),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划入电监会管理。三年来,电监会始终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作为电力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思路,着力构建政府综合管理、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电力企业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电力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体系。

    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电监会成立了安全监管局,在6个区域电监局和11个城市电监办设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处室),具体履行所辖区域内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在工作体制建设方面,电监会组织成立了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也相应成立了区域或者省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建立了工作机制。

    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电监会自2004年起先后颁布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章,电监会各派出机构相继出台了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和细则。

    随着电力安全监管职能和体系逐步健全,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结合2006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电监会编制《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现予发布。

《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日期】2007-06-27 【字体: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1998-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