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管公告
2008年第2号
(总第5号)
前 言
信息披露是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报送是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有利于构建和谐厂网关系,依法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关于建立电力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电监会组织各派出机构(区域电监局及城市电监办)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开展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信息披露工作的调查对象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其中发电企业包括统调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地方发电企业、独立电厂;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和部分地方供电企业;调度交易机构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查覆盖了全国66.4%的统调电厂、全部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84.6%的地方供电企业和全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的主体为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以及统调电厂。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区域电监局会同所在地区电监办)在当地电力企业报送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分析后形成区域监管报告,电监会对六个区域报告汇总分析整理,形成此报告。
《2007年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监管报告》(点此下载)